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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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本金34196.05元,利息3178.35元,违约金2605.16元(上述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负担40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4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