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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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威嘉祥名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法定代表人:刘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萍、庄宇霖,均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腾龙路淘金地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展滔商业广场F座30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713304。法定代表人:黄锐娜。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16155A。法定代表人:刘早星。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6325元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中的50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法律文书后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款项51462元,其中案款50800元本院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662元本院作为申请执行费依法上交深圳市财政局。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9)粤0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已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执行员丘 碧 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法定代表人:刘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萍、庄宇霖,均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腾龙路淘金地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展滔商业广场F座30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713304。法定代表人:黄锐娜。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16155A。法定代表人:刘早星。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6325元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中的50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法律文书后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款项51462元,其中案款50800元本院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662元本院作为申请执行费依法上交深圳市财政局。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9)粤0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已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执行员丘 碧 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婕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法定代表人:刘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萍、庄宇霖,均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腾龙路淘金地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展滔商业广场F座30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713304。法定代表人:黄锐娜。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16155A。法定代表人:刘早星。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6325元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中的50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法律文书后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款项51462元,其中案款50800元本院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662元本院作为申请执行费依法上交深圳市财政局。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9)粤0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已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执行员丘 碧 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法定代表人:刘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萍、庄宇霖,均为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腾龙路淘金地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展滔商业广场F座30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713304。法定代表人:黄锐娜。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16155A。法定代表人:刘早星。申请执行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6325元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中的50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法律文书后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款项51462元,其中案款50800元本院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662元本院作为申请执行费依法上交深圳市财政局。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9)粤0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深圳市意中礼礼品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已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奇迈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执行员丘 碧 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婕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