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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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50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