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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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东间(以产权登记为准)房屋归并给***个人所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述房屋、同时将所有的生活、生产用品一并清出上述房屋。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上述房屋的归并款602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评估费1750元,合计1830元,由***与***各负担915元。该款已由***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黄树杰

人民陪审员  胡志新

人民陪审员  华慧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姣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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