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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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同方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东间(以产权登记为准)房屋归并给***个人所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述房屋、同时将所有的生活、生产用品一并清出上述房屋。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上述房屋的归并款602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评估费1750元,合计1830元,由***与***各负担915元。该款已由***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黄树杰 人民陪审员 胡志新 人民陪审员 华慧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姣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