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2民初1908号之一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本院催缴之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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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唐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润威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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