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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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津波 审 判 员 方 华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馨荷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