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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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明农商行借款本金30415.42元及利息1179.05元; 二、从2019年10月5日开始,***、***以本金30415.42元为基数,在年利率7.125%的基础上上浮50%向原告宁明农商行支付利息,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保全费3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