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台展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台展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5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台展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20000元; 三、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8219元、反诉受理费187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3-18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