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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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 二、***、***支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相应借钱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期内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19日起计至2016年12月19日,利息按年利率9.2250%计算;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利息按年利率13.8375%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1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案件保全费593.05元,合计1209.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