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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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142.86元及利息、逾期滞纳金、赔偿金(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4392.33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利息、逾期滞纳金及赔偿金合并以21142.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浩浩蛙餐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负担214元,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浩浩蛙餐厅负担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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