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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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7000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46271.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146271.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 案件受理费242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