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裕进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是广州市裕进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登记在***名下的广州市裕进贸易有限公司19.6%股权;

二、被告***、广州市裕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将登记在***名下的广州市裕进贸易有限公司19.6%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本案受理费1460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粤0113财保37号】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6-8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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