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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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11018.55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的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案件保全费730.1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