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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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编号:XXXXXX9号)已于2021年5月8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偿还尚余贷款本金249181.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1日为6610.18元;自2021年3月2日起,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4.6959‰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止,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均自逾期之日起,分别按照月利率7.04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不计复利); 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对依法处置抵押房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16号聚元商业中心X座XXXX室)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37元、财产保全费1799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