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向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9999.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9999.9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逾期利息7.12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公式:本金×利率×天数/360)。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3元,保全费43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