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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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被告***、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签订的[房贷]字[工]行[靖西]支行[2016]年[09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19年5月5日到期; 二、被告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借款本金260951.42元及利息1065.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被告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