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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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72.12元及截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966.64元,共计12538.76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