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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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金爱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昊星科技有限公司 万宝粮油有限公司 北京爱尚安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昊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1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4%为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收益。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昊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