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3月1日,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3月2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判项所规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对佛山市南海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为22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垫付,并同意本院不予以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迳行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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