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信盛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信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信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截至2015年9月23日的利息为3,980,000元,此后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40元,减半收取33,620元,由原告上海信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22元(已付),由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4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