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爱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三百五十万元及利息(以三百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应超过年息百分之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爱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爱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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