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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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润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原告***预交3800元,由被告***、安润桃负担;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安润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