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俄菲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市巧硕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深圳市俄菲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巧硕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共计485220.3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俄菲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巧硕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425449.6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以59770.7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俄菲照明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838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均已预交)、反诉受理费7598元(被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深圳市俄菲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辉

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

人民陪审员  黄海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丁紫茵

书记员曾乐怡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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