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野豫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9773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