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36215.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