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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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同兴化工有限公司 贵港市雄顺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属被告贵港市雄顺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依法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870000元为限。 上述查封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担保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