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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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山支行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桂0821执保506号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申请人平南县梁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俊深、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梁俊深名下位于广西平南县平南镇龚州大道(碧湖苑小区B幢1单元202号)的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平南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单位之日起计算)。 附: (2021)桂0821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文法官;联系电话:0775-78××××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