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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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停止对***1.8亩承包土地(四至为:南至赵银怀、范改修,北至张先坤、张志民,西至赵忠义、赵忠信,东至张敬周、王现志、王海亭)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立即返还侵占***上述土地1.8亩;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按每亩地年500元计算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返还***承包土地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