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芬河市旗苑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给付绥芬河市旗苑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旗苑嘉园小区(西城区三组团)C10幢0单元1层08室物业费2023.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绥芬河市旗苑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5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