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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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蓝某某、蓝祝英、***、***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6);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44049.41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合同解除日)止按年利率11.1625%计算的利息,从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16.74375%计算的利息,以及以2021年6月2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所生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74375%计算的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9-6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