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824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5月28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庄,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广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丽娟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珂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