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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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格兰海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支付8568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5680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吉富电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格兰海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