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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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清偿信用卡本金14793.26元、滞纳金107.15元、其他费用207.72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10月5日的利息11847.77元;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