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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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30万元、利息1390801.78元(2017年7月24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635.6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