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黔2629执178号

潘年桂、龙胜发、罗康梅:

潘年桂申请执行龙胜发、罗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龙胜发在剑河县公积金管理处的公积金存款,其中案款4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2017年10月19日,申请人将案款领取。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17-10-19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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