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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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黔2629执178号 潘年桂、龙胜发、罗康梅: 潘年桂申请执行龙胜发、罗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龙胜发在剑河县公积金管理处的公积金存款,其中案款4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2017年10月19日,申请人将案款领取。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