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81执保524号

蒋敏、赵华健、黔西县神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申请人蒋敏诉被申请人赵华健、黔西县神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5590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赵华健、黔西县神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财产在13972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实际保全金额为:0.1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9-29
发布日期 2021-10-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