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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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9执431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县支行与张亚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张亚运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9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亚运银行存款10016.95元(包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领取9966.95元案件款,执行费50元已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397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9月16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6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