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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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荆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石首市蓝星电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荆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首市蓝星电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11月14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已偿还的37500元在应还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湖北荆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首市蓝星电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石首市蓝星电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1元减半收取5405.5元,由被告湖北荆牛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16.5元,原告石首市蓝星电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