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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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邢台联成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8.5‰自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到2019年5月27日止,已经给付利息469295.5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被告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800万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2.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邢台联成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在8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由被告河北三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