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支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垫付赔偿款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浙商保险富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