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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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和众顺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种鸡场投资建设及租赁协议书》; 二、由被告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费用1444万元的70%,即1010.8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30.00元,由原告***负担71815.00元,由被告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18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