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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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格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格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河北格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作费用及利息2804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河北格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交付的剩余物品。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河北格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4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