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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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赛优牧业有限公司 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迭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与***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620062612161044904692)、与***、***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62006261118019707185);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509.042902万元及截止2019年9月19日利息及逾期利息31.327003万元,本息合计540.369905万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本息(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计算);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对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给其的不动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清偿; 六、***、***对本判决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最高额3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七、***、***履行最高额3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9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