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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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792,674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1,792,67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证明及通知费用60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三、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罚息(以汇票金额1,792,67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50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03.60元,由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江西省农广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