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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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被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购房款181847元,并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1818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购房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