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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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461.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461.8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营养费52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营养费5250元; 四、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1452.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4375.5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7077.02元; 五、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610.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610.30元; 六、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432.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432.50元; 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96531.92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645.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残赔偿金96531.92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645.32元); 八、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 九、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8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860元; 十、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十一、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113.40元; 十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被告***承担540元,原告***自行承担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