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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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5民初2147号 原告: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进庄。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2020年1月8日,原告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香暖 人民陪审员可素勉 人民陪审员马超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环环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