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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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仙居县艺恒纸箱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仙居县艺恒纸箱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借款本金98901.96元及利息4093.99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利息已结算至2021年6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及律师费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仙居县艺恒纸箱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