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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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2万元和利息(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已预交),由***、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陈江峰、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