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贷款本金88030元及截至2021年8月11日的利息、罚息4858.21元及后段利息(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总额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4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 
